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明玉, 北京友和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水屯庆辉活鸡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明玉、北京友和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水屯庆辉活鸡店(经营者:王祥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水屯庆辉活鸡店(经营者:王祥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货款141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该案后,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你们邮寄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邮件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