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海军, 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力蕴汽车咨询服务 (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海军诉被告力蕴汽车咨询服务 (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郑海军请求判令: 1、力蕴汽车咨询服务 (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助郑海军到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车牌号为京QV78X0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2、力蕴汽车咨询服务 (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 (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东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