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搏,张静,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691民初54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搏、张静:本院受理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胡搏、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69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胡搏、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7806.29元及利息(截止到2021年6月10欠付利息为24060元 ,2021年6月11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以497806.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6%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付所欠款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8.66元,由胡搏、张静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胡搏、张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