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9年12月5日与张锋签署《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约定授信额度2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48个月;你于2020年11月13日向原告申请支用借款200000元,后未按约偿还贷款;现请求判令:一、解除上述《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二、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2760.39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7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资产管理系统记载数据为准),合计202760.39元;三、由你承担律师代理费3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