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刘平,周民生,刘秋根,第三人-, 耒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耒阳市广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耒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耒阳市陶然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481民初734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耒阳市陶然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刘平:本院受理原告耒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耒阳市陶然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刘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0481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1)湘0481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耒阳市陶然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耒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息3214550.11元,并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算利息和罚息;二、被告耒阳市广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周民生、被告周刘平、被告刘秋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耒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