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文革,袁云华,何大孝,袁金雄,袁梦古,李桂连, 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钓鱼台矿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郴州钓鱼台矿业有限公司、周文革、袁云华、何大孝、袁金雄: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郴州钓鱼台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08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0月27日的利息为345777.45元;2021年10月27日至2023年12月2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4%计算;2023年12月3日起按逾期年利率7.5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袁梦古、李桂连以其所有的位于汝城县卢阳镇卢阳大道108116栋101等10套不动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周文革、袁云华、袁金雄、何大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汝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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