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大红,曾昭红,杨富森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昭红、杨富森:本院受理原告杨大红与被告曾昭红、杨富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居住地址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3 434.77元;二、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09:00在高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