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雪娟,刘志坚,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4民初430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雪娟、刘志坚: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雪娟、刘志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524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赵雪娟、刘志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46746.34元,并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26元,减半收取687.63元,由被告赵雪娟、刘志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