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平,梁峰源,谭剑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湘1225民初120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平、谭剑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告梁平、梁峰源、谭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湘1225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对民事判决不服于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上诉状副本。民事上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是:1、撤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5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