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武汉市明海智投商贸有限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沙洋超浦工艺有限公司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吉创信义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明海智投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吉创信义商贸有限公司,沙洋超浦工艺有限公司,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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