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岩, 北京吉事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明岩:本院受理北京吉事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明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四营法庭第九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