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超,周治臣, 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4093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治臣:本院对吴超与周治臣、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0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治臣、被告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超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3%的标准,其中3万元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万元自2018年10月2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万元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万元应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万元应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周治臣、被告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2777元,原告吴超均已预交,由被告周治臣、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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