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一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北京新世纪保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354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一任,北京新世纪保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与王一任、北京新世纪保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35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一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借款本金87 689.49元及利息、罚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利息自2004年3月9日起计算至2007年11月14日止,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北京新世纪保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对王一任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北京新世纪保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一任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