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秀玲,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秀玲:本院受理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9 时 45 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酒仙桥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