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艳宾,崔卫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50481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卫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艳宾与被告崔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50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崔卫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艳宾给付劳务费16 500元;二、驳回刘艳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崔卫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刘艳宾已预交),由崔卫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刘艳宾已预交),由崔卫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