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旭,高科,上海创稷投资中心,上海成为常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三,合肥中安润信基金投资合伙企业,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无锡润信股权投资中心,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北京东升科技企业加速器有限公司北京睿象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创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肥中安润信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锡润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升科技企业加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高科、北京睿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创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成为常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中安润信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锡润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经营北京睿象科技有限公司;2.判令被告三北京睿象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经营与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上海创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肥中安润信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锡润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1-11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