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关伟,万国雄,冯立俊,一关伟,二,三万国雄,四冯立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运鲜丰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关伟、北京运鲜丰商贸有限公司、万国雄、冯立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关伟、北京运鲜丰商贸有限公司、万国雄、冯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关伟偿还原告本金485388.38元;支付截至2021年9月2日的利息11381.54元、逾期罚息(含复利)55223.4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含复利);以上三项共计551993.4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关伟承担原告律师费16559元;截至2021年9月2日,上述四项合计568552.4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北京运鲜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三万国雄、被告四冯立俊对被告一关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由被告关伟、北京运鲜丰商贸有限公司、万国雄、冯立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