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涛,岳宝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3554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涛:本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与岳宝平、杨涛、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35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岳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借款本金502 448.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利息自200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05年6月13日止,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复利以逾期未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对岳宝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岳宝平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