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清菊,秦超,侯正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清菊,秦超:本院受理侯正波与秦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利息34.3万元;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110万元为计算基数,以约定的月利率1.5分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地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