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建峰,李玉峰,朱菊红,张玉峰, 北京京糖盛世美丽华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17223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建峰、李玉峰、朱菊红: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糖盛世美丽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峰、李玉峰、朱菊红、张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17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京糖盛世美丽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 582元;二、被告李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京糖盛世美丽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0 5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0月12日计算至被告李建峰实际付清货款之日);三、被告李玉峰、朱菊红、张玉峰对被告李建峰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建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9元,由被告李建峰、李玉峰、朱菊红、张玉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送达起诉状和判决书的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李建峰、李玉峰、朱菊红、张玉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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