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詹云华,王杏娥,詹全, 西安沃夫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8701号,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2697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詹云华、王杏娥、詹全:本院对原告西安沃夫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詹云华、王杏娥、詹全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8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詹云华、王杏娥、詹全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西安沃夫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60,000元及2018年9月27日以前欠付利息18,841.67元;二、詹云华、王杏娥、詹全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西安沃夫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30天内(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的违约金14,364元;三、詹云华、王杏娥、詹全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西安沃夫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30天以后的违约金(以2,6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3.14%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詹云华、王杏娥、詹全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西安沃夫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五、西安沃夫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2697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詹云华名下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7号江南明珠园江宁轩1单元5层1号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西安沃夫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25元、公告费39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詹云华、王杏娥、詹全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