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金樑,曹惠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北京市精益通建筑机械服务中心 ,北京洋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3554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精益通建筑机械服务中心,北京洋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邹金樑,曹惠征:本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与曹惠征、邹金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35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曹惠征、北京洋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借款本金316 806.8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03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2005年9月25日止,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北京市精益通建筑机械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对曹惠征、北京洋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北京市精益通建筑机械服务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曹惠征、北京洋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