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甘超波, 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6392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超波:本院对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甘超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6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甘超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 506.72元,并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以44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各期租金应付未付的次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本项中各期租金中的租息加违约金、滞纳金之和不超过以44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数额);二、甘超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元;三、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车牌号为粤Y986J3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