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长云,游辉明, 长沙吉屋装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5民初6153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游辉明、长沙吉屋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彭长云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05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彭长云与被告长沙吉屋装饰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二、被告长沙吉屋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长云装修款及装修保证金共计78000元;三、被告长沙吉屋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长云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四、被告游辉明对被告长沙吉屋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长沙吉屋装饰有限公司、游辉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