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建勋,卢伍根,张莹,田海,第三人-, 湘潭市格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内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公 告湘潭市格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勋、卢伍根、张莹与被告田海、第三人湘潭市格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20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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