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慧,杨胜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胜春:本院受理原告杨慧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