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研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6民初59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研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16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上海研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2年1月24日解除;二、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海研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09064.91元;三、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研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89859.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均由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