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鑫,张贺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500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贺强:本院对陆鑫与张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张贺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陆鑫借款人民币1223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原告陆鑫已预交),由被告张贺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陆鑫。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贺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陆鑫。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50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