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黎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黎明:本院受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与王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亚运村法庭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