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扬州富海国龙影视投资中心, 二零一三(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二零一三(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扬州富海国龙影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二零一三(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层30法庭(线上)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