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玉峰,马健,第三人-刘巍, 北京市东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1634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健(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白玉峰与你、第三人刘巍、北京市东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16346号判决书副本。判决内容如下:一、马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白玉峰货款29769元;二、驳回白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以票据为准)、案件受理费740元,由你负担5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