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舒国庆,王宏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湘0724民初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公 告王宏喜:本院受理原告舒国庆与被告王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湘072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宏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舒国庆借款本金2 040 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支付利息;二、王宏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舒国庆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驳回舒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