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霞玲,彭霞林,中国银行浏阳支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7)湘0181民初89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2017年7月10日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告彭霞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12行“彭霞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中国银行浏阳支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本金23 883.42元、利息4712.82元、滞纳金382.7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止,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应改为“彭霞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本金23 883.42元、利息4712.82元、滞纳金382.7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止,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