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房祥龙,张莹莹,汤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315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莹莹:原告房祥龙诉你与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京0114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汤伟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房祥龙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房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