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高朋, 北京建海中建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豫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高朋(xxxxxxxxxxxxxxxxxx)、连云港市豫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建海中建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 .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35152元;2.请求二被告以135152元为基数,按照欠款凭证约定的逾期日利率0.0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昌平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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