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玉平,刘凤伟,李朋,土井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保国, 北京土井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土井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玉平、刘凤伟诉被告北京土井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我院已受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土井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保国2010年9月25日签订的《土井村腾退搬迁改造工作置换购房协议书》涉及土井中街25号院部分无效,以及2010年9月18日签订的《土井村腾退搬迁改造工作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后法庭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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