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隋正芳,蒋长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长春(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隋正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在昌平区老京味的工资1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以年息6%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