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庄严,第三人-,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庄严诉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第三人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编号:BJZX4210120180054-补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无效,由被告承担合同全部无效后果(合同总价值:5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证据、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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