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洪华,北京民生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洪华:本院受理北京民生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2号顺建大厦10层)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