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翟文岳, 北京京翰太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安博新干线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海淀区安博新干线培训学校,北京京翰太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翟文岳与北京京翰太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辅导班课时费9328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3-37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