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献伟,华文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献伟:本院受理华文举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A311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