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群先,林金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群先(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林金光与肖群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肖群先向林金光支付劳务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肖群先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