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帆,胡杨帆,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帆:本院受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杨帆向原告支付26期融资租赁租金60918元;2.被告杨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183元;以上共计73101元;3.确认原告对标的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胡杨帆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霞中心法庭(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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