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米兰大卫·金巴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东莞市永晋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京行终7760号,(2021)京行终7761号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公告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永晋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米兰大卫·金巴利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你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行终7760号、(2021)京行终7761号两案的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第76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区第十二法庭询问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