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沈平,鲁伟忠,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73行初5751号,商评字[2020]第52072号
案由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公告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内容
鲁伟忠、沈平:本院已审结原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沈平、第三人鲁伟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京73行初57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52072号关于第16380034号“滴滴车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针对第16380034号“滴滴车服”商标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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