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宋华军,于晓东, 北京徽宴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430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徽宴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对宋华军与北京徽宴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徽宴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晓东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宋华军支付劳务费欠款10.8万元;二、驳回宋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宋华军已预交),由北京徽宴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晓东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460元(宋华军于原审预纳25元、于本案预交2435元),由北京徽宴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晓东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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