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忠和,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691民初52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忠和:本院受理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69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张忠和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所欠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饲料款14456.4元;二、驳回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元,由张忠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