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程登贵,段炳理,何文锋,范桂蓉,李生武,何宇波,刘含雨,杨彪,李生文,李雄,田仁冬,赵林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藏0122民初366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法院
内容
赵林:本院受理(2021)藏0122民初366号原告程登贵、段炳理、何文锋、范桂蓉、李生武、何宇波、刘含雨、杨彪、李生文、李雄、田仁冬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藏012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登贵、段炳理、何文锋、范桂蓉、李生武、何宇波、刘含雨、杨彪、李生文、李雄、田仁冬支付劳务费77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66.55元,以上共计81166.55元(捌万壹仟壹佰陆拾陆元伍角伍分);二、驳回原告程登贵、段炳理、何文锋、范桂蓉、李生武、何宇波、刘含雨、杨彪、李生文、李雄、田仁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负担387.98元,被告赵林负担917.0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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