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科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827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科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科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8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东莞市科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 260 300元;二、东莞市科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5 260 300元为基数,自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东莞市科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 622元(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均由东莞市科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