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文国强,陈振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116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振鹏:本院受理原告文国强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1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振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文国强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文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振鹏负担183元,由原告文国强负担9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